案例卓某某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7日4时40分,被告人卓某某驾驶重型货运车彦348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某十指路口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车辆驶入右路肩侧翻后,造成四名行人死亡,二名行人受伤的后果。被告人卓某某被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罪公诉至鱼台县人民法院。另,四名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及两名受伤被害人分别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发现场勘察检验记录,死亡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办案说明等。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全额赔偿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审判结果
被告人卓某某被鱼台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4年。
案例卓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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