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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大案:扭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三年缓刑——中昊律师高洪恩的刑辩实战!》

    发布时间:2022-10-19    本文被阅读 1321 次
    导读:导读:这是一起“发丝上的走私案”,5万余吨人发制品,货值700万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56万余元,海关侦查结论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难度极大。高洪恩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阅卷核算、对案件事

    导读:

    这是一起“发丝上的走私案”,5万余吨人发制品,货值700万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56万余元,海关侦查结论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难度极大。高洪恩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阅卷核算、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经缜密的分析研判,发表了深入法理与情理的辩护意见,法院对该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被告人终获缓刑!

     

    S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刑初……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J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公民身份号码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S省H市……………………………。

    辩护人高洪恩,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三委托董某某(另案处理)向缅甸外商订购人发制品,后董某某联系过货人曼恩某某、张某亮(二人均另案处理)等采取绕越设关地、货车夹藏等方式将人发制品偷运走私进境,并通过物流发运至H市等地,被告人接货后将人发制品经过加工后销售至河南、湖南、内蒙古等地。被告人张三涉及人发制品5吨余,货值700万元,经J市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56万余元。根据《刑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偷逃税款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程序介绍:

    2020年9月K市海关缉私局向J市海关缉私分局移交走私犯罪线索,经J市海关缉私分局调查后立案侦查,后向J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2月,被告人张三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高洪恩律师介入该走私案,依法开展相关辩护工作。2022年6月,J市人民检察院向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8月,J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经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席法庭依法辩护,现已审理终结并予以宣判,被告人被处以缓刑。

    三、高洪恩律师刑事辩护之心路历程:

    案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J市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到J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与他所律师解除委托后,于2022年2月委托了山东中昊律所高洪恩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该走私大案。

    刚接触本案时,按照海关侦查部门的结论意见,被告人张三的法定刑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余万元。会见被告人时,辩护律师了解到,被告人张三身患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其两个孩子都非常优秀,均为重点大学学生,面临毕业,尚未成家,家庭也离不开张三这个顶梁柱的支撑。被告人是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听说会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吓得瘫痪在地,悔恨不已。但被告人在走私罪的认罪态度上含糊不清忽左忽右,辩护律师感到压力非常大。面对被告人痛哭流涕的表情和充满期望的眼神,高洪恩律师感受到法律界流传的那句话的分量---“你办的虽然是案子,但却是当事人的人生”,他决心深入案件详细阅卷、调查了解,寻找辩护突破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高洪恩律师经过会见、阅卷、走访、调查等辩护工作,发现海关计核的偷逃税额有三十余万元确实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高洪恩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他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感染了检察官,检察官仔细核对证据材料,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调整了被告人偷逃的税款额,扣减了三十余万元。因此,被告人的量刑就从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降低了一个大档。后来辩护律师积极协调被告人认罪认罚,详细阐述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打消被告人不愿认罪认罚的疑虑。协调被告人张三补交了关税,提供被告人张三患有重病的证据,提交了新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张三给出了“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精准量刑建议,张三此时对辩护律师认真、负责、敬业的工作精神已是非常感激了。

    2022年6月初,S省J市人民检察院以检三部刑诉(2022)Z5号起诉书向S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于同年8月开庭审理该走私案。

    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走私犯罪行为的认识问题,被告人张三本人主动到案随着配合J市海关缉私机关的调查及司法机关的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现真诚悔罪、已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该予以从宽处罚。

    二、根据被告人张三从事人发的加工产业背景,结合被告人张三自身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知程度、自身年龄等情况能够看出被告人张三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辩护人了解,人发的加工、半加工产业是HZ市某县当地的一大主导产业,老百姓从事这一行业非常普遍,已经成为当地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而被告人等相当一部分普通群众通过非法收购走私的人发作为原材料在当地是普遍现象。虽然被告人张三并不清楚收购的人发原材料是如何具体走私过来的,但大家都在这样做,都是这样收购的,不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毕竟被告人张三是小学文化程度,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更缺乏一般的法律常识和意识,不知其非法收够行为会导致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当地人发加工产业的实际背景和被告人张三自身的特殊情况能够看出被告人张三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受到当地产业风俗习惯的一定影响,本案牵扯到当地那么多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一特殊情况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量刑时酌情充分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应该减轻处罚。

    根据卷宗第2卷第7页的《到案经过》和被告人张三询问、讯问笔录综合印证,明确证实被告人张三是应J市海关缉私局民警的电话联系于2021年3月29日主动到海关缉私分局说明情况的,第一时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犯罪事实,此时被告人张三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电话传唤到案,此后的时间内也是随传随到如实供述,此后供述一直稳定。上述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情节,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 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三具有补交税款的从宽处罚情节。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以后,被告人张三有积极补交税款的意愿,通过几个月的房子抵押贷款、向亲友筹借资金,尽最大的努力补齐了二百余万元的关税。补交税款是被告人最大的悔罪表现和诚意,也是司法机关对经济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最硬的的理由。

    五、被告人张三本人身体有重大疾病,不宜判处实体刑。

    在被告人张三主动配合海关缉私民警调查时,被告人张三曾当场两次吐血,瘫痪昏厥在地,吃了速效救心丸才被救过来,这都是其身患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的原因所致。被告人张三高血压达220—260,其患严重心脏病的病例已提交于海关缉私机关、检察机关和法庭,被告人张三具有如此高的血压和严重的心脏病和极差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宜被判处实体刑……。

    六、关于罚金的处罚问题,被告人张三现因补交税款已掏空家庭所有积蓄并举大量外债,现已无力在判决前筹集资金交纳罚金,被告人愿意在判决后挣钱补交,法庭应当考虑被告人实际存在的难处,建议法庭在刑事判决中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挣钱再行交纳判处的罚金……。

    七、被告人张三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刑罚目的的基本原则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高的的被告人还是应以教育为主,宽大处理为原则。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高洪恩律师建议法庭最大限度对被告人张三减轻从轻从宽处罚,能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机会,让他改过自新。

    法院审理案件结果:法院认为辩护人高洪恩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张三应从轻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全部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一十八万四千元;

    二、………………………………………………………………………

     

    案件办理效果: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努力感激涕零,对山东中昊律师的辩护工作高度满意,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专门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本案刑事辩护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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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大案:扭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三年缓刑——中昊律师高洪恩的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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