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shandong zhonghao law firm

始于1984专业 诚信 公正 合法
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昊分中心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网站首页
  • 中昊简介
  • 专业团队
  • 专业领域
  • 中昊案例
  • 中昊动态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律所动态
    律所动态 热点关注

    律所动态

    Zhonghao's professional fields

    中昊所既有执业二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又有年富力强、在律师各个业务领域展露才华的青年律师。

    案例分享|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2-11-3    本文被阅读 360 次
    导读:微信是大家必备的聊天工具,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工作群、业主群、家长群、团购群、同学群……群聊人多了难免会发生口角,微信群内辱骂他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微信是大家必备的聊天工具,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工作群、业主群、家长群、团购群、同学群……群聊人多了难免会发生口角,微信群内辱骂他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微信图片_20221115123720

    企业微信截图_16684870589106

    贾某和孙某同为某小区的业主,同在本小区业主群内,两人在小区业主群内讨论小区改造问题时,因意见不合发生分歧,于是孙某在业主群内对贾某进行辱骂,发布带有侮辱性的文字。贾某要求孙某道歉遭拒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作出判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贾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讨论小区改造相关事宜时遭到孙某辱骂,孙某的行为侵害了贾某的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孙某应以书面形式向贾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次案件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承担。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手机微信、微信群、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虽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群众在网络环境进行休闲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肆无忌惮、毫不控制。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团队电话:0537-2216060

    微信图片_20221115123947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原济宁市法律顾问处、济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昊分中心、济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联系单位、中共济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济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济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济宁市律协副会长单位,是在济宁市司法局合法登记注册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是济宁市设立最早、规模大、人员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执业律师70余名,实习律师11名,工勤人员若干。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具有本科学历, 部分律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本所设有十二个业务部, 各业务部配有业务专长的律师担任部主任,律师业务涉及到刑事业务部 、民事业务部 、金融/保险/票据业务部、 劳动争议业务部 、知识产权业务部、公司业务部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业务部 、破产清算业务部 、投融资和证券业务部、行政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家事传承部等诸多领域。


       电话:15662690926 冯律师(实习)

               17854163887 曹律师 (实习)

               15206777391 陈女士

       邮箱:zhonghaolvshi@163.com

       网址:www.sdzhonghao.cn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8号商动力电商大厦19楼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微信图片_20221115124019

    案例分享|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违法吗?
    上一条:案例分享|注意:“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下一条:《走私大案:扭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三年缓刑——中昊律师高洪恩的刑辩实战》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手机站

    扫一扫
    查看手机站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9029659号-1  公示信息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