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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利用网络招嫖,江西一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3-5-11    本文被阅读 4118 次
导读:有些不法分子认为只要利用社交软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可以做到天衣无缝

有些不法分子

认为只要利用社交软件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就可以做到天衣无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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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在宁都县城通过手机微信中的“附近的人”添加好友,为卖淫女梁某某、王某某二人进行网络招嫖,介绍二人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

1-2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期间,被告人杨某还驾驶电动车接送梁某某、王某某进行卖淫。杨某从每单嫖资中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作为酬劳,共计非法获利9000元。


被告人杨某于2022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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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嫖和嫖娼都是违法行为

在生活中务必

洁身自好,抵制诱惑

千万别被欲望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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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利用网络招嫖,江西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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