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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出租房夜半起火,房东、租客到底咋负责?

发布时间:2023-5-9    本文被阅读 3691 次
导读:张某夫妇经营超市租用李某夫妇的房屋存放副食百货一日凌晨房屋突然着火造成李某夫妇房屋、家具等不同程度烧损消防部门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因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1-1

张某夫妇经营超市

租用李某夫妇的房屋

存放副食百货

一日凌晨

房屋突然着火

造成李某夫妇房屋、家具等

不同程度烧损

1-2

消防部门经调查认定

“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

外来火源等因素

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

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后双方就损失问题

未达成一致意见

房主李某夫妇诉至

河南省邓州市法院

要求张某夫妇

赔偿房屋损失41260元

1-1

李某夫妇诉称

张某夫妇租房后

将白酒、火纸等易燃易爆品

堆放在屋内

并在房间昼夜不停

使用大功率电器

引发房屋突然着火

证明其在租赁期间

对房屋未履行好安全保护义务

因其过错导致我们财产受损

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张某夫妇辩称

我们租用李某夫妇房屋

作为仓储使用他们是知道的

正常情况下使用空调和冰箱

亦是合理合法的

况且当时天气已凉

没有使用空调

发生火灾当月电费仅为11元

不存在昼夜不停

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况

故本次事故过错与我们无关

1-1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赔偿责任承担及责任划分

本案房屋财产损失系火灾造成

火灾原因是双方赔偿责任承担

及责任划分的关键因素

从火灾事故认定书看

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

外来火源等因素

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

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结合认定书起火点

在房屋南墙居中区域

可能是室内墙上电器线路故障

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 

1-2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另查明

双方当时没有签订

房屋租赁书面合同

均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租赁期间

对房屋安全及室内电器电线的维修义务

应由哪方负责

根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

“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房屋包括附属的电气线路

维修义务应由出租方李某夫妇负责

故火灾发生原因

存在李某夫妇出租房屋时

未能完全履行维修义务

而导致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李某夫妇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张某夫妇责任问题

《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

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

张某夫妇明知所租房屋为民宅

却用来作为仓库使用

显然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其屋内存放的百货物品

在发生火灾时势必会

导致火势加大、扩大损失

故其应当对李某夫妇的损失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酌定

1-1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张某夫妇承担50%的责任

李某夫妇自担50%的责任

判决张某夫妇一次性赔偿

李某夫妇房屋维修款20630元

双方服判息诉


消防事关你我他

安全系着千万家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户

都应明确消防责任

履行安全防护义务

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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