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只是帮兄弟‘圆个谎’,没想到既害了他,也毁了自己,更对抗了法律……”收到判决书时,王某某悔恨交加。他与同村发小张某某之间所谓的“哥们义气”,因一纸虚假证词,不仅未能助好友脱罪,反而令自己也身陷法网,多年情谊在法律面前破碎无存。
案情回顾
张某某与王某某自幼同村长大,情同手足。然而,这段深厚友谊在2023年8月迎来严峻考验。当时,张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该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的张某某,却动起歪念,企图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逃避法律追究,并将“求助”之手伸向最信任的好友王某某。
张某某向王某某诉说“难处”,请求其“帮忙”,其真实意图是虚构一个看似合理的“支出项目”,将诈骗他人财物“美化”为借款以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扰乱侦查视线。于是,张某某编造了所谓“共同承包小区路面硬化工程,因罐车侧翻致工人死亡,已赔偿80万元”的虚假情节,并制作成书面证词。王某某虽知证词不实,却在“义气”冲动和“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驱使下,在虚假材料上签下名字。
案件移送至安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证据时,发现王某某出具的证词存在多处矛盾,与案件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所述“工程事故”也无任何旁证支撑。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该证词所述“赔偿80万元”的情节,实质是企图为张某某涉嫌诈骗的涉案资金披上“合法民事借款”的外衣,虚构重大支出以掩盖其主观犯意,属于典型的作假证明包庇行为。经检察官补充调查、核实证据,逐步揭穿了张某某编造谎言、王某某出具伪证的真相。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明知张某某涉嫌诈骗,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安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包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以案释法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该案中,王某某所编造的虚假证词,并非与诈骗无关的独立谎言,而是直接服务于掩盖诈骗资金性质、帮助张某某脱罪这一目的。该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因“哥们义气”、亲情关系而触犯包庇罪的案例并不少见。一些人误以为“帮亲帮友”是人之常情,却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必须清醒认识到:司法公正不容侵犯,任何试图干扰司法、包庇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情义再重,不能逾越法律;关系再亲,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面对他人违法请托,务必坚守法律底线,坚决说“不”。发现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这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帮助他人回归正途的正确方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以身试法者,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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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安宁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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