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shandong zhonghao law firm

始于1984专业 诚信 公正 合法
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昊分中心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网站首页
  • 中昊简介
  • 专业团队
  • 专业领域
  • 中昊案例
  • 中昊动态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律所动态
    律所动态 热点关注

    律所动态

    Zhonghao's professional fields

    中昊所既有执业二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又有年富力强、在律师各个业务领域展露才华的青年律师。

    违规征收土地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3-7-24    本文被阅读 150 次
    导读:读:产业园管委会违规征收土地,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法院判决征收行为违法,驳回原告XX村委员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当事人:原告:XXX村民委员会代

    读:产业园管委会违规征收土地,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法院判决征收行为违法,驳回原告XX村委员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当事人:

    原告:XXX村民委员会

    代理人:

    被告:王XXXX

    代理人:秦朝冠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003年4月9日原告XXX村委员与被告王XXX签订《坑塘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王XXX承包位于村村北,南长156米,北162.5米的坑塘作地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3000元一次性付清.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时,涉案坑塘是一处堆满垃圾、无人管理的荒沟,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也给村里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答辩人在承包坑塘后投入30多万元改造及后期的经营管理,现在成为一处良田,双方签订的坑塘承包合同没有到期,而XXX村民委员会以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坑塘承包合同书》。

    16661445834713483

    一、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坑塘承包合同书》,收回承包的土地。

    二、争议焦点

    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坑塘承包合同书》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XXXX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解析

    1、征用、征收集体土地应先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民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和征用土地。

    2、XXX产业园管委会不是独立的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不是独立的一级人民政府,仅仅是相当于当地政府的一个组建机构,本身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征收、征用土地资格。

    3、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要符合法定程序。

    征收程序应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安置决定、征收申请报批。

    本案原告XX村委员没有提供有权批准的批准机关的文件及进行公告等相关证据,其行为明显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告假借土地被征用为理,对投入巨资的承包者被告以解除合同为名,行开发建设之实的做法明显违法。原告以此为由解除与王XX签订的坑塘承包合同无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违规征收土地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法院驳回
    下一条:中昊党建共建丨党建引领业务发展.共建聚力法律服务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手机站

    扫一扫
    查看手机站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9029659号-1  公示信息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