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一对夫妻双方
相约共同投河自尽
但是丈夫投河后妻子没有如约赴死
甚至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
就离开了现场
妻子的行为是否有罪?
案件经过
2022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勇因怀疑小陈(化姓)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可能患有疾病而情绪失控,欲用匕首自杀,经小陈规劝后放弃,但随即提出共同投河自尽的想法,小陈应允。
次日凌晨5时许,张勇骑着电动车载着小陈一路寻找投河自杀地点,后来他们在一座大桥的中间停下。张勇用匕首捅刺自己心脏部位,随后翻越大桥投入河中,小陈看着张勇在河中挣扎,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而是直接离开了现场。后经鉴定,张勇系生前溺死。
该案移送至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就算是陌生人我也会去呼救,但当时,我希望张勇死了算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小陈作出了这样的回答。
案件如何定性?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遗留的匕首、出租房内遗留的遗书、排查案发时间现场有无目击证人、周边居民情况等等进行取证,一方面与侦查人员、当地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一道,前往张勇父母家中,化解了小陈与张勇父母的矛盾,小陈也取得了张勇父母的谅解。
“现场遗留的遗书系张勇所写”“匕首上只检出张勇一人的DNA”“张勇捅刺自己的部位以及跳入的具体方位与小陈描述的一致”……侦查机关根据检方提前介入时的侦查方向移送了决定案件定性的证据材料,审查完全部的证据材料,检方最后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方式)向海安法院提起了公诉。
最终,海安市法院对妻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采纳了海安市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量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一方的生命陷入危难之中时,另一方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一方死亡的后果时,另一方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以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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