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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订立篇之要约与承诺

    发布时间:2020-12-28    本文被阅读 1764 次
    导读:合同订立篇之要约与承诺要约、承诺均是相关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磋商阶段关于是否缔结该合同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活中,较多

    合同订立篇之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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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承诺均是相关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磋商阶段关于是否缔结该合同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活中,较多采用的是口头、对话式的要约与承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谈判。下面小编就要约承诺容易混淆的地方简单进行梳理。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法定要求有两条: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作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常见条款内容,至少也应当包含所欲订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同时,作为合同订立的一方发起者,要约人也应当具有自觉接受要约约束的心理准备。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要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小编认为,二者区别主要在要约是主动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则被动期待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要约通常是一对一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往往是一对多的意思表示。当然,法理上区分二者要看内容是否特定明确。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要约可以撤回、撤销。撤回、撤销应当是明示的,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但应当让受要约人知悉。要约的撤回通知原则上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通知原则上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者本质上均是要约人改变或取消意欲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区别仅在要约是否到达受要约人。那么,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发生迟延到达受要约人是能否发生撤回或者撤销效力,小编觉得不可以,首先,法律规定在撤回或者撤销上使用了“应当”的字眼,也就是说撤回或者撤销发生迟延的不利后果也应该由要约人承担,加之前述的要约法定要求中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不难看出,要约撤回或者撤销发生迟延时,不能当然引起要约的撤回或撤销。

    3、要约的不得撤销与失效:

    要约可以撤销,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发出要约撤销通知的,自始不发生要约撤销效力。排除上述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的撤销通知发生效力后要约即告失效,当然要约失效的情形也并非仅此一种,合同法对要约失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后,以此次要约为目的的合同就无法成立。上述第四种失效情形也成为反要约或者新要约,在日常谈判中就经常伴随着要约与反要约。

    4、承诺的撤回:

    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同样可以撤回,这点同要约的撤回要求类似,但是承诺不存在撤销,原因很简单,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我们刚才谈到,通知未到达对方之前叫撤回,到达对方之后才叫做撤销,既然承诺到达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那么承诺也就失去了可以撤销的情形,此时的撤销,应该是对已成立的合同的撤销,这已然是另外一个法律概念了,而且合同的撤销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5、逾期承诺与承诺延迟:

    由于承诺的在后性质,承诺会出现逾期或迟延到达要约人的情形。逾期是承诺人的过失造成的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相应承诺,此时,前面已经谈到,该情形下要约已经失效,该承诺视为新要约,当然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时例外。迟延时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有效,同样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时例外。

    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为常见常用的磋商形式,希望小编的梳理能够给读者朋友在订立合同时提供少许帮助。

    合同订立篇之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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