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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女性远离家暴伤害

发布时间:2022-4-19    本文被阅读 3288 次
导读:     在家庭生活中,家暴是最常见的伤害形式,因为它的伤害来自于家庭成员,很多受害者都会觉得“家丑不宜外扬”,从而对家暴闭口不谈,敢于大胆说出自己遭遇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已

     在家庭生活中,家暴是最常见的伤害形式,因为它的伤害来自于家庭成员,很多受害者都会觉得“家丑不宜外扬”,从而对家暴闭口不谈,敢于大胆说出自己遭遇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已经很少,主动寻求帮助的人就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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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免受伤害的措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聂律师近日办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男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情形,聂律师帮助当事人向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2021年首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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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在申请原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申请主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在申请方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在案件管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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