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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儿媳起诉离婚,父母代替植物人儿子出庭,法院:准许!

    发布时间:2022-11-29    本文被阅读 357 次
    导读:因一场车祸,丈夫成了植物人,几年后,妻子决定起诉离婚。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场车祸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2015年,曹雨和叶凡婚后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严重
    因一场车祸,

    丈夫成了植物人,几年后,妻子决定起诉离婚。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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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车祸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2015年,曹雨和叶凡婚后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经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成了植物人,需要持续治疗。由于曹雨是单方事故,没有赔偿金,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为缓解经济压力,妻子叶凡外出打工,瘫痪在床的丈夫以及上小学的儿子则由公婆照料。几年过去,曹雨依然没有好转,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让叶凡意外的是,公婆听说了她的想法后并没反对,虽然舍不得,但他们也不忍心让年轻的儿媳苦苦守候一辈子。

    老两口代替植物人儿子上法庭     

    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两口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老两口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但希望孙子由他们代为照顾。叶凡则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的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曹雨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相关解读本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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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的配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由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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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智飞微管家转载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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