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付某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0日9时许,某工程有限公司207车间内被告人付某与同事崔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纠集多人在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附近工业园将崔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鼻部损伤属轻伤,右面部、口唇部、颈部损伤属轻微伤。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公诉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相关证据
被告人付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梁某某、孟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济宁高新区柳行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二、被害人有崔某有严重过错。
三、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综合以上辩护观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付某适用缓刑。
审理结果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1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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